差旅费管理的补充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07-11-27 作者:Admin
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补充规定
(没有住宿费伙食费收据不报交通费)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现结合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城市间交通费管理
(一)出差人员可以乘坐的交通工具包括火车、飞机、轮船、汽车等。当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供选择时,出差人员一般应乘坐规定等级内费用相对较低的交通工具。
(二)任务紧急或出差路途较远时,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并报司局以上领导批准后,出差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单位级别在司局级以下的,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
(三)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动车组参照乘坐软席火车规定执行。其中,司局级以上人员可以乘坐动车组一等座;处级以下人员可以乘坐动车组二等座。
(四)乘坐汽车出差,应严格控制使用单位公务车辆,尽量选用公共交通工具,以减少能耗和经费开支。
二、住宿费管理
(一)中央国家机关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有以下特殊情况之一,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1.出差地无定点饭店的;
2.出差地定点饭店无空房的;
3.由接待单位安排在本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住宿,并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按照收费标准交纳住宿费的;
4.其他特殊情况。
(二)饭店住宿收费标准低于每间房每天150元时,处级以下出差人员可一人住一房间。
三、市内因公外出费用管理
(一)在北京市区工作的人员因公到远郊区县、远郊区县的工作人员因公到市区或其他远郊区县,比照出差报销两地间交通费、住宿费,发放或报销伙食补助费、发放公杂费。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已实行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制度,并由有关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发放公杂费;未实行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制度的,或未使用免费交通工具的,公杂费减半发放。
北京远郊区县包括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昌平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延庆县。
(二)京外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市内因公外出费用管理由各单位(一级预算单位)比照本规定制定具体规定。
(一)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应按规定的差旅费标准主动交纳住宿费、伙食费;接待单位应主动向出差人员收取住宿费、伙食费。出差人员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办理差旅费报销时,没有住宿费及伙食费收据的,不予报销交通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
(二)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病住院,按《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发放伙食补助费,减半发放公杂费。住院超过30天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管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补充规定》(国管财字〔1992〕第138号)、《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财字〔1996〕第48号)、《关于严格执行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国管财字〔1998〕第129号)同时废止。